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本局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基本涵义。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指局机关及相关职能科室、部门对其制作的政府信息,以及从政务活动、履行职能过程中,或者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便民服务、提高绩效、依法公开、保守秘密、主动及时的原则进行主动公开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定。
二、主动公开组织机构。本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机制。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局办公室为主动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机构。上级机关和监察机关依法对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
1、具体承办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负责指导、推进、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6、负责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三、主动公开保密审查。本局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四、主动公开范围。依据本局的职责范围,重点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有关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文化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文化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大宗物资采购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文化娱乐场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10、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五、主动公开途径。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全部在本局门户网站公开。对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重大信息要报政府,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开。同时,有关职能科室、部门根据条件和需要,以信息公开栏、政府刊物或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形式公开信息,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查阅。对机关内部公开的内容,采取召开机关大会、干部述职、内部通报等形式公开。
六、主动公开期限。属于本局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主动公开协调。本局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时,尽可能及时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高效及时。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不予发布。
八、主动公开责任追究。局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的;
2、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3、行政不作为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4、利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谋利的;
5、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
6、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漳州市文化与出版局
二○○九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