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具体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对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各科室、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承办单位)按照市文旅局“三定”规定及“谁执法谁记录”原则,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具体工作。
执法承办单位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五条 执法承办单位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运用,通过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执法承办单位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九条 执法承办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可同时实施全过程音像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抽样的,应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五)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书。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一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
第十二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执法承办单位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十七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十八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九条 执法承办单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二十条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执法承办单位应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执法承办单位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二十二条 执法承办单位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 执法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数字化记录信息储存路径和归档管理制度。
执法承办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后应及时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就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