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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暂行)
2019-10-22 09:30 来源:漳州市文旅局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电市场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及《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结合我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是指局法制科、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支队内设执法大队承办的已立案并调查终结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书面审查、复核。

第三条  执法支队各执法大队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立案查处的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案件审核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为标准。

第五条  市文旅局、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成立案件审核小组,负责案件审核工作。组长:曾朝阳,成员:陈炳山、周丽玉、黄聪标、周莉萍、朱炜烨。

第六条  经办执法大队在案件调查终结后进行合议,在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前5天,将合议意见连同卷宗材料送交案件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审核小组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核小组组长批准可延期)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条  审核小组接到经办执法大队送交的案卷材料后,应予以登记,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审核小组依据有关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电市场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案件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可以向经办执法大队了解案件情况。

第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违法主体认定是否正确。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是否清楚,表述是否准确;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主要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实施行政处罚是否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具体引用条、款、项、目是否准确、完整;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五)拟作出的处罚是否适当。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况,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否合理适当且符合法律规定。

(六)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按照立案、调查取证等步骤、顺序实施; 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是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是否按规定提出建议等。

(七)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

第九条   审核小组经过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经办执法大队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的案件,建议经办执法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经办执法大队重新调查;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案件建议经办执法大队撤销立案。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经办执法大队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经办执法大队按有关规定移送。

(六)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建议经办执法大队不予行政处罚。

(七)对重大复杂案件,由审核小组进行集体讨论,形成审核意见。

第十条  对审核小组提出需要修改的案卷,经办执法大队在修正或补办后,应将全部案卷材料再次送审核小组复核,再次审核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案件审核人员审核案卷应做阅卷登记,需要修改或补充资料的案卷,应制作《审核意见书》,连同案卷一起退回办案科室。阅卷登记应载明案由、相对人基本情况、办案科室、办案人、审核情况等。

第十二条  执法支队与审核小组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重大案件审核参照《漳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关于印发漳州市文化综合执法行政执法办案审批权限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漳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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