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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暂行)
2019-10-22 09:28 来源:漳州市文旅局

  第一条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将执法主体、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信息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各科室、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市文旅局“三定”规定及“谁执法谁公示”原则,负责行政执法公示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文旅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目录清单、执法流程图等执法信息应当通过市文旅局门户网站进行事前公开。

第六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公示下列执法信息:

(一)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执法支队应设置执法人员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执法身份;

(二)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制作并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并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依据及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七条 行政处罚信息应在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每月“双随机”抽查信息应在次月10日前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行政执法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通过网站、办公场所公告栏或者新媒体等方式公布。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公示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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