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文化旅游消费,贯彻落实《漳州市实施扩大消费需求专项行动方案》(漳委办明电〔2020〕52号)有关奖补规定,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申报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实行企业自主申报,文旅部门审核,财政监督和兑现制度
二、申报对象
申请奖补的旅行社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漳州市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2.依法纳税诚信经营,近三年无不良记录。
3.近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及以上的行政处罚, 无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三、奖补时限
自2020年6月4日-9月30日。
四、奖补的范围及要求
(一)奖补的范围
1.入住漳州市辖区,住宿一晚按20元/人予以补助,住宿二晚按30元/人予以补助,住宿三晚按50元/人予以补助;
2.单个旅行社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
(二)申报要求
1.申报时间
2020年10月1日-12月31日前。
2.申报材料
(1)《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申报材料真实性证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入漳过夜游客人数以全国旅游服务监管平台团队系统登录信息为准;拟申报奖励的旅行社需在发团前登录全国旅游服务监管平台团队系统,如实填报旅游团队信息,并将所有填报信息完整留存备查。如在团队系统超期填报或延期报送计划,则所填报旅游团队信息作废,不纳入奖励申报统计范畴。
(4)提供10人(含)以上旅游团队及地接团队在漳过夜游的团档(主要包括行程单、住宿发票、电子派团单,与组团社、景区、餐厅、车队结账凭证等证明团队真实性的单据);
3.游览全市旅游精品线路(以市文旅部门发布认可为准)中的3个及以上景区(点)的证明材料(有售门票的景区,以旅行社与景区往来结账凭证为准,无售门票的景区,以行程单、派团单为准);
4.其他有关材料
五、有关要求
1.同一旅游团队的申报主体只能为组团社或地接社的其中一方,不得重复申报。
2.获得奖励的旅行社需提供对应奖励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所获奖励的相关税收事宜由获得奖励的旅行社自行依法申报、缴纳。
3.若发现申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将取消奖励资格,并取消两年内(2020年、2021年)漳州市旅游各项专项奖励补助资金的申报资格。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的旅行社,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将其纳入失信主体记录并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4.活动期间,旅行社在入漳旅游产品宣传中,严禁出现“政府补贴”或相似含义的宣传内容,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虚假广告招徕客源。一经发现,取消两年内(2020年、2021年)漳州市旅游各项专项奖励补助资金的申报资格,并通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漳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漳州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