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漳州市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2022年版)
2022-09-30 16:54 来源:漳州市文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福建省文化和旅游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2022年版)》《福建省新闻出版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2022年版)》,现制定《漳州市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2022年版)》(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市司法部门《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中“四张清单”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文化和旅游领域行政强制事项只有一项: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强制,此项作为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新闻出版领域有两项行政强制事项“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与违法新闻出版活动有关的物品”和“查封、扣押违禁出版物、非法出版物或者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均不宜作为免于行政强制事项,因此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为“三张清单”。

    二、适用《清单》时,对应的违法行为应与《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吻合,并需同时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清单》所称“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指初次被发现《清单》中所列单一序号内的违法行为。“初次”的认定方式:通过查询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审批与执法系统中的行政检查与执法办案记录、“互联网+监管”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处罚公示平台等方式,确定当事人此前未发生过《清单》所列单项违法行为的,即可认定为“初次”。

    当事人有《清单》所列的事项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甚至加重处罚情节的,或者受到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清单》。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文化和旅游部、省政府、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适用《清单》同时,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督促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加强自律意识,并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适用《清单》的执法行为应全程记录,录入有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同时依法做好相关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五、各县(区)、开发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适用本《清单》,如不适用,应充分说明理由。各县(区)、开发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可以根据《清单》,结合实际编制本地适用的《清单》。

    六、本《清单》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漳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9月30日

    附件:漳州市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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