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漳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当旅行社出现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等情形而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以此款项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此外,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游客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保证金数额降低50%。 | 文化和旅游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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